豫统执罚告字【2020】第134号
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类型 法人 当事人名称 偃师市城关镇塑料厂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91410381MA40AYM79Q
行政处罚信息
案由(事由) 该单位在上报《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报表时,2020年1-4月本年度完成投资上报数3850万元,检查数3520万元,虚报330万元,虚报9.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行为名称 对91410381MA40AYM79Q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8 决定书文号 豫统执罚告字【2020】第134号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上报《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报表时,2020年1-4月本年度完成投资上报数3850万元,检查数3520万元,虚报330万元,虚报9.4%
违法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1款第3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1款第4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轻微 执法主体名称 河南省统计局
执法人员名称 李跃苏,范鹏 执法证编号 16000033022,16000033011
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