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事由) |
该单位在上报《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报表时,2020年1-4月本年度完成投资上报数3850万元,检查数3520万元,虚报330万元,虚报9.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
处罚行为名称 |
对91410381MA40AYM79Q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8 |
决定书文号 |
豫统执罚告字【2020】第134号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在上报《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报表时,2020年1-4月本年度完成投资上报数3850万元,检查数3520万元,虚报330万元,虚报9.4% |
违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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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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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1款第3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1款第4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轻微 |
执法主体名称 |
河南省统计局 |
执法人员名称 |
李跃苏,范鹏 |
执法证编号 |
16000033022,16000033011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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