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贯彻实施《立法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时间: 2016年7月6日上午
地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嘉宾:行政法规处处长袁树行
问:请您结合《立法法》的有关内容谈谈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立法法》修正案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讲要“提高立法质量”,这说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对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在省政府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统筹谋划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计划,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立法的立项机制、起草机制、审查机制和协调机制,通过扎实推进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建设,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此外,按照修订后的《立法法》要求,我们把立法评估工作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廉洁性等内容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地开展立改废释等活动,最大程度上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问:新《立法法》增加了“立法公开”的内容,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答:如果说提高立法质量是科学立法的本质要求,那么立法公开就是民主立法的题中之义,虽然立法公开是此次《立法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但在立法实践中早已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省政府所有的立法项目均通过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和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求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聪明才智;此外,通过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最大限度听取民意、吸收民智,确保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问:如何在立法工作中体现“地方特色”?
答: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标志。在立法工作中,我们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坚持从河南的省情和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和焦点问题。同时,我们还注意研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及时、灵活的优势,尽可能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力争制定出既具有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活生命力的地方立法。
问:请介绍下《立法法》赋予我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情况。
答: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按照这一规定,我省在原有郑州、洛阳的基础上,又有15个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并相应取得了制定政府规章的权力。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17个设区的市可以在上位法依据的基础上,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需要说明的是,郑州、洛阳两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问:设区的市在具体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应对?
答:据我们了解,新行使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立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立法机构不健全、立法力量薄弱、立法经验不足等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这些都是新生事物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共同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近期将会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有关文件,从政策层面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予以最大的支持和指导。